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的战斗力,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发展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出发,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 发展党员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的青年学生、教职工,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五条 在学生中发展党员,要求学习成绩优良,每学期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0%以内,原则上各门功课无补考,且获得过院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等荣誉称号。不能按时获得毕业证书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六条 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特别是中青年教师和青年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党组织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做要求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并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组织参加党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没有经过党校培训班或经过党校培训而未获得结业证书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九条 党支部要制订学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填写《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党支部每学年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的措施。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按规定转接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以及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和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党支部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经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优秀团员入党的推荐和民主测评工作由院团委组织,优秀团员入党推荐得票数应超过所在团支部团员的半数。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本人历史和政治表现进行了解,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与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和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资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通过函调或外调。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发展学生党员,介绍人中必须有一名是教师正式党员。受留党查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德、学习工作表现、经历、团组织推优情况,如实向所在党支部汇报。
二、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向党支部党员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三、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五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吸收预备党员之前,应公示1周,将拟发展对象名单及其基本信息报送院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并领取《入党志愿书》。支委会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审查认为合格后,召开接受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
第十六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党员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七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自传、思想汇报、群众谈话记录及综合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党的培养对象考察登记表(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还应有优秀团员入党推荐表、党的培养对象基本情况表和有关荣誉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报党总支审查后提交院党委审批。审查审批时,要求党总支、院党委成员到会人数分别要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八条 审批预备党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审批制度,严格有关要求,充分发扬民主,进行表决决定。
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九条 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完毕。无故超过规定时间未予审批或审查的 ,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院党委组织部门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党支部每学期要讨论1次,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党支部、院党委组织部门应将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由院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期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期党员资格,都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院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院党委应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有关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材料归档后移交院党委组织部门管理。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每年12月底前向院党委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来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八条 院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要检查一次,并于每年底将检查结果向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组织委员和入党介绍人对党员发展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对学生党员发展工作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对违反党纪党规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