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党建工作规范化,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对党内请示报告事宜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主要包括:党员向党组织、党小组向党支部、党支部向院党委请示报告等方面。
二、党员向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以及纪检部门规定的应该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党内外群众中的模范事迹或不良影响。
三、党员请示报告的方法
(一)党员定期参加党支部和党小组生活会,在党的组织生活会上进行请示汇报,也可以个别向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口头汇报。
(二)党员外出超过3个月的,应当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情况。
(三)党员自己或发现别人思想或工作有什么问题、出现什么情况,随时向党组织汇报。
(四)党员对党支部指定的联系对象的情况应按要求定期报告。
四、党小组和下一级党组织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的情况或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说明、解释的问题。
(二)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或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改进工作的措施和今后的打算。
(四)上级党组织规定的某一项工作或问题的专题调研情况。
五、党小组长、党支部书记、党总支书记应分别代表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每季度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一级党组织请示汇报1次。
六、党小组、党支部、党总支对于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要独立负责地解决,遇到重大问题和超越职权范围的问题再向上级党组织请示。